原告马**、谷**(以下分别称姓名,合称二原告)与被告赵**、罗*(以下分别称姓名,合称二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京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后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审理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5年3月2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协助二原告解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号楼**层x号房屋在2015年3月2日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赵**;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号楼**层x号房产(以下称案涉房屋)属二原告共同所有。二原告欲出售该房产时在朝阳区建委查询得知2015年3月2日罗*以二原告名义与赵**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二原告从赵**处借款200万元,以案涉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并于...(本文书还有4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