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魏*、原审第三人河南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民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魏*的诉讼请求或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审理程序违法,魏*用河南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分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相关房屋开发建设事宜,河南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魏*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物权,魏*等四人再次对案涉房屋等其他房产提出确权之诉,属于重复诉讼,本案不应因魏*等四人的确权之诉中止审理。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归魏*等四人,一审法院未追加李**、李**、石**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仅有魏*、李**等四人内部分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争议房屋所有权归魏*所有,无法核实其真实性。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魏*与民建公司之间是挂靠经营关系,挂靠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不产生物权和合法债权的法律后果,不能对抗朱**的债权,案涉房产登记在民建公司名下,朱**有权查封并执行案涉房产。魏*挂靠经营是利用民建公司的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同时应该知道民建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一审法院支持魏*的诉讼请求,侵犯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书还有6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