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宁城县天义镇岗岗营子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高铁占地补偿款17229.538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宁城县天义镇岗岗营子村1村民小组村民,于2010年离异,原告在本组有自留地,自留地是分给集体组织成员的长期用地。2017年,因修建高铁,县政府征占了1组的土地,属于小组集体所有的道路、坝沿等集体土地补偿款目前正在分配,但被告公布的分配名单中,将原告排除在外,原告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
当分得补偿款。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