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呼伦贝尔市静钟青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钟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静钟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驳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刘**不是车位所有权人,其没有购买案涉车位。案涉的×××号车位仍然存在,静钟物业公司没有侵犯刘**的权益。静钟物业公司为了集体利益建设了公共设施水泵站,并已为刘**提供了同样的车位。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刘**并没有购买车库的发票,也没有车库房产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刘**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所有权...(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