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0679.68元,庭审时诉讼数额变更为235790.7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费用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6日12时00分许,申**驾驶豫nk××××号小型客车沿睢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睢县南环路老关张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措施不力,与路边正在售卖水果的原告夫妇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及水果摊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睢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经查,申**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本文书还有3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