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1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张**、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万起、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3067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3067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欠款被告至今拖欠不还,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赵**辩称,原告的工资报酬已经付*,原告所持有的欠据已不再具有债权效力,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在兴安盟及突泉县为被告从事劳务,被告尾欠部分工资...(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