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代理人张**,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2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成都祥润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四川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8)川1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原告并未收到成都祥润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21万元工程款,但因被告杨**向成都祥润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领条:“今领到在遂广高速sg2-3项目部预制场架设桥梁的人工工资共210000元,其中拾万元为现金,壹拾壹万元由项目部委托支付”...(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