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鸿泽建筑施工服务队与被告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翁牛特旗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2020)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后,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鸿泽建筑施工服务队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内。
0426民初1991号
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鸿泽建筑施工服务队(以下简称鸿泽施工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翁牛特旗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泽施工队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河道砂石经营权出让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河道砂石经营权出让费63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河道砂石经营权出让合同》,原告以拍卖的方式拍得位于乌丹镇分地段8号保留区河道砂石经营权,期限为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特提出上述请求事项,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自然资源局辩称,原告起诉理由中说,因为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什么原因没有说明,没有原因请求解除合同不能成立,原告诉求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协议解除的条款,应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水利局辩称,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遵守执行,涉案合同签订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涉案合同经过严格的拍卖程序,原告通过竞拍成交后根据拍卖规则作为买受人与答辩人签订的。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所以本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的法定情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第15条的约定如。
答辩人未按照合同规定颁发...(本文书还有8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