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经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山水公司)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山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山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李*与经山水公司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李*立即腾空大河街d10商铺并将该商铺交付经山水公司;2.判令李*向经山水公司支付租金65514.24元、物业费126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欠款总额每日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计算至2022年1月4日为45507.88元);3.判令李*赔偿经山水公司各项损失(含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的门面占有使用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4.判令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4日,经山水公司(甲...(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