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武**因与被申请人张**、王**、部向宇、张嘉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申请再审称:(一)武**举示的谢*江、于跃东等人的证言可作为新证据来证实武**与张国刚不是雇佣关系且武**与张国刚、何继全均系张**雇佣人员。王*兵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证据形式不合法,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武**与张国刚系雇佣关系的依据。(二)死亡赔偿金应当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原判决不应该单独计算。(三)张国刚作为具有外出务工经验的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原审法院仅判决其承担10%的过错责任,显失公平。(四)张**、王**、部向宇、张嘉旭的诉讼请求始终是25万元,原判超出了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