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尾欠施工款13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5月,原、被告签订农村危房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施工价款为1300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其不具有享受房屋维修加固名额为由,拒绝履行给付尾欠维修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及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史**答辩称,我与原告根本不认识、没有产生劳务关系,也不具有诉讼关系**房子不是我的,是我岳母的。此外施工人员给我岳母修房,说不用掏钱,我也挺高兴,后*原告找我签字,我不给签,但是原告给我说签字与我没关系,到政府好结账,这样的情况下我才签的字。
本院经审理认...(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