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40.75元及利息832.3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4.13元、消费手续费42.82元,共计7700元(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7日,以后直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个人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41××××0134。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协议约定借款逾期利率...(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