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85.56元及利息2593.2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40.60元,共计16019.41元(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暂计至2021年1月7日,以后直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变更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3.17元及利息159.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0.84元、消费手续费54元,共计3887.06元(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本文书还有3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