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任**、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任**、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45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民权县中泰开元酒店门面雨棚外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款为66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给付520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没有给付。
任**辩称,对原告诉称金额工程价款无异议,但20...(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