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市皇姑区融庄酒店(简称融庄酒店)与中共沈*市委党校(简称市委党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皇民二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融庄酒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融庄酒店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辽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融庄酒店的经营者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市委党校的委托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庄酒店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市委党校的诉讼请求,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市委党校承担。理由是:1.市委党校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市委党校负责给融庄酒店安装中央空调,但其提供的空调设备不符合融庄酒店的运营要求。经双方协商,市委党校同意由融庄酒店自行对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并承诺用空调维修费折抵房屋租金。融庄酒店基于该承诺,认为房屋租金已经折抵所以就未再另行缴纳租金。当市委党校发出催缴通知后,融庄酒店多次找到市委党校,要求按其承诺折抵相应租金,并表示愿意缴纳其余的租金,但遭到市委党校拒绝。原审时,融庄酒店提供了相关录音证据,但未被采信。现融庄酒店有新的证据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以上事实。2.市委党校为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将融庄酒店厨房所在地”工字楼”故意定义为危楼,以拆除燃气设施、停止供暖等不正当手段使得融庄酒店无法进行经营,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拒收租金,然后以融庄酒店迟延交纳租金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市委党校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不成就。3.本案实际上是互负债务的法律关系,融庄酒店在出租人市委党校不履行维修及提供空调义务的情况下,自行更换安装空调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市委党校承担,该费用产生的时间在先,约定交纳租金的时间在后,融庄酒店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4.法律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本文书还有8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