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被告许**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219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标准以219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认识,认识后被告以交房租、还同学账、孩子受伤、被告生病、被告患癌化疗需要用钱等各种借款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累计达几十次,现金借款2000元,借款金额共计219750元。被告多次称在原告处借的钱都会还。2020年8月24日后,原告再无法联系被告。...(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