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高*、刘*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高*与刘*亮是合伙关系,为共同承包人,刘*亮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一)童**与刘*亮恶意串通,由刘*亮向童**出具结算单,但童**提起诉讼却不请求刘*亮付款。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单仅对童**与高*有效错误,刘*亮是付款责任的主体。(二)佳凯公司并未对刘*亮向童**出具的结算单进行追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佳凯公司也并非合同相对方,该结算单不能对佳凯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仅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佳凯公司与刘*亮...(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