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车辆转让款32万元,原告返还旧保时捷车一辆;2.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改装损失32700元、保险费损失27620.6元、贷款利息损失22644元、维修费损失218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经营二手车买卖,经营场所为福州市嘉豪名车店。2020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辆保时捷旧机动车(牌照号:闽a1××××,发机号:m4640xxxx,车**:wp0aa2972xxxx)转让给原告,转让款为32万元等。原告在看车时询问过被告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以及事故情况,被告回答说只是车头被撞过、车灯损坏,保证无重大事故。2020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72700元,余下购车款办理银行贷款产生贷款利息22644元。202...(本文书还有4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