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姚**、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2315元及利息(以2623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360.84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时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为22666.93元),合计287342.77元;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熟人关系,2017年被告因购买货运车辆需要垫资向原告借款四十余万元。后偿还了部分款项,于2019年11月1日两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载明借款本金31万元,月利率1.5%,用途购车,借期一年。之后被告方经营不善于2020年7月底将该车辆处置,以卖车款抵偿了9万元。余下借...(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