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保养蜂场与被告栖霞市绿色田园家庭农场、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保养蜂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张**、被告栖霞市绿色田园家庭农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约38桶蜂蜜及配套设备,若无法返还则赔偿原告约211,227.5元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经营的农场没有蜂蜜库存但仍想经营蜂蜜销售,因此于2019年收购了原告所有的蜂蜜库存及蜂巢、养蜂工具及包装等用于自己销售。被告陈*指派其农场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和2019年4月28日到原告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仓库,将原告所有蜂蜜库存及相关包装等设施拉到其农场山上,用于其线上线下销售。2019年5月11日被告栖霞市绿色田园家庭农场、陈*妻子李*在农场蜂蜜储存...(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