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肖**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6500元(大写:拾贰万陆仟伍佰元整);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0月01日起按年利率15%算至清偿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先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01月13日起,被告肖**以资金周*和银行账户冻结需手续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承诺等银行账户解冻后给原告一定的好处费。原告在自身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多次向亲朋好友借款以现金和转账方式转借给被告共计126500元,未书写借条。经被告承诺原告于2020年8月中秋节(2020年10月01日)归还,同时立下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