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刘*诉被告贾**、耿*、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委托代理人段**、被告贾**、耿*的委托代理人贾**、安盛天平财险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4年9月5日15时30分,被告贾**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一横街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正常行驶的刘*驾驶电动车后载原告唐*、刘*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唐*、刘*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5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负全部责任,原告唐*、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468.49元。
被告贾**口头答辩,机动车投有保险,请保险公司赔付,其余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耿*口头答辩,机动车投有保险,请保险公司赔...(本文书还有3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