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爱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陈**、彭**、被告易初爱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4年11月至2016年1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66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彭*于2004年11月14日入职被告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无故向原告下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16年1月31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易初爱莲公司辩称:原告彭*任职于人事部门,清楚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屡次违返公司规章制度,依据...(本文书还有2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