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魏**、赵**,第三人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第三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向原告支付已领取拆迁补偿款255024.54元;三、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魏**系姑嫂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魏**系原告的公公、二被告父亲。上世纪90年代因第三人工作原因,原告与被告及其他家人一起到洛阳生活。刚开始租房生活后来在2000年左右,被告单位洛阳第二师范学校(现洛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推出一批福利房,但被告当时没钱,劝说让原告出资以其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即老城区××街××号院(现为19号院)**号楼**单元**。原告经被告多次劝说与家人商量后出资4万元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其中原告出资2.5万元,第三人出资1.5万元,被告未出资。因以被告名义购买所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被告,但实际产权人为原告。该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原告与第三人占有、管理、使用,期间水电费及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长达20多年,期间原告...(本文书还有5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