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重庆恒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科建筑劳务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园林建设公司”)、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房地产公司”)、檀朝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檀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正园林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95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至2019年在郴州金科城二期项目4#、5#、10#、11#栋工地泥工班组务工。该项目系由被告合正园林建设公司总承包,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泥工部分再分包给被告檀朝龙。檀朝龙雇请了原告等班组农民工从事具体的施工作业。2019年9月,该项目全部施工完毕,但民工工资并未及时结清,截止至今仍有95500元工资未结清。原告班**被告檀朝龙直接雇请,檀朝龙应承担直接支付责任。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恒科建筑劳务公司、合正园林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与檀朝龙承担连带...(本文书还有5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