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安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在复核过程中,依法对被告人郭安林进行了讯问,听取了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郭安林在昆明市五华区菱角塘路**号紫罗*牛奶店内与其女友蔡某1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并用事先准备的刀将蔡某1刺死,后郭安林自杀未遂,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蔡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