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鲍**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溪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鲍**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号判决,并依法撤销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作出的常武区洛阳镇劳人调案字[2017]第117号调解协议书并按照劳动能力等级6级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上诉人予以补足407253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从未收到过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上诉人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毫不知情。上诉人从未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只是被上诉人带上诉人去找了个医院看了一下伤情,并估了个伤残等级。该工伤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均是由被上诉人一手操办,上诉人并不知构成几级伤残。并且,在另案第一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交上述两份证据,在另案第二次庭审中才向法庭提交该两份证据。从调解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具的时间来看,调解协议书签订时间在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具的时间在后,也可以看出上诉人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不知情;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己经做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但是被上诉人并未将该两份结论交给上诉人,导致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故意对上诉人隐瞒了该事实的不利后果。二、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本文书还有6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