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宾于2022年1月25日到泗县某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宾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