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市壹釜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釜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4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壹釜汇公司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赵**在仲裁申请中并未涉及经济补偿金事宜,而是认为壹釜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罔顾仲裁请求迳行裁判,违背了诉讼基本原则;仲裁和一审法院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确认劳动关系解除,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是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劳动者不得依据该条解除。
赵**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壹釜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壹釜汇公司无需向赵**支付工资46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未签劳动合...(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