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邓**与被告谢*、谢**、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邓**的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谢**、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丁**本金3124560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的利息307451.64元,2022年2月1日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丁**借款本金110000元,2022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邓**借款本金1018400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的利息99989.6元,2022年2月1日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
4、判令三被告支付两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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