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象山县建****(以下简称象山建协)因与被上诉人赖**、原审被告象山县建******(以下简称象山建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2)浙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象山建协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浙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赖**的诉讼请求。二、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赖**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赖**无权享有案涉债权。象山建协于2014年将案涉项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设公司),华丰建设公司于2015年11月进入破产程序,则华丰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属于该公司破产财产,归该公司破产债权人分配享有,华丰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赖**,赖**应当在华丰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就工程款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述债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权益归属不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象山建协欠华丰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应由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予以主张,赖**未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无权向象山建协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依转让协议判决支付案涉工程款,错误。且根据转让协议,所转让的债权本身系华丰建设公司欠赖**的工程款,按常理不应再发生债权转让,赖**也没有必要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已经存在的工程款债权,显然案涉债券转让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二、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对象山建协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华丰建设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赖**对华丰建设公司所欠工程款应以债权人身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赖**在华丰建设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前也未申报债权,其债权应归于消灭。而象山建协所欠华丰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属于破产财产,归全体破产债权人所有,但破产管理人至破产重整结束后也未向象山建协主张权利,双方的债权债务由此终结,故华丰...(本文书还有7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