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云南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刘**、吕**均是龙翔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刘**认缴出资250万元,持股比例25%,吕**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2012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将其在龙翔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吕**,吕**须于2012年10月17日前,将250万元支付给刘**,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