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与被害人罗*乾一起在昆明市经开区普照社区常村居民小组周*某出租房中吃饭喝酒,晚上二人在步行返回罗*3的住处途中发生口角,黄*用拳头击打和用脚踢、跺、踩的方式殴打罗*3的头部、腹部和胸部,致罗*3因颅脑闭合性损伤合并肝肺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血胸死亡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昆明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2015年4月22日00:27分,110接到蒋*报警,称其于当天00时20分许开车途经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大石坝村昆东驾校旁路边时,看见有一名男子正在打另一名男子。阿拉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4月22日00:35分到达现场,发现有一名男子仰面躺在地上,头部有血迹,120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躺地男子已死亡。民警对站在死者旁边的一名身上有可疑血迹,自...(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