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河子市新力机械施工租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原审被告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石河子市新力机械施工租赁中心的经营者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天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桑**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河子市新力机械施工租赁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给付工程款65154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土石方挖运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内容,且上诉人举证证实已完成挖运21790立方,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石方挖运费用;2.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上诉人完成土石方挖运提出异议,只是认为其是按照石河子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指示付款,且否认桑**系其员工身份,对桑**以“天龙公司彩虹大厦**号楼项目部”名义及杨*某以“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和工程量亦未提出异议或给予否认,由此亦印证上诉人完成了合同中土石方挖运工程,应当获取约定报...(本文书还有5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