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乌兰浩特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乌兰浩特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定房协议及换房协议合法有效;2.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坐落在xxx商业门市交付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乌兰浩特市xxx,原告为经营需要,在被告处购买了8户商业门市。因当时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交付了房款3719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枚,签订定房协议书一份。协议书1、约定乙方(原告)自愿认购xxx一期二标段商业门市**房*(以东往西排列)为:**幢**号#、18#、19#、2...(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