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鹰潭市宏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5975元及利息3926.72元(利息以145975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日后的利息以145975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为被告施工的鹰潭市实验中学拆除重建项目工程提供所需混凝土,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订购价值为345975元的货物,并约定每月初结算上...(本文书还有3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