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鼎武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武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4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武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陈**向鼎武医院支付6355元,系双方协商一致之后,陈**的自愿支付行为,从未有任何胁迫情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主张有胁迫情形,该主张为积极事实,应当由其进行举证。一审中,陈**提供其护士执业证书,仅能证明其拥有护士执业资格,并不能证明鼎武医院扣留了其证书,更加不能达到证明支付行为有胁迫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仅仅依据陈**提交的护士执业证书,就认定鼎武医院胁迫陈**支付违约金,实属事实认定错误。而鼎武...(本文书还有3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