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阳常州分公司)、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不对等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在劳动争议领域,劳动者的依法可得与实际获得之差距程度这一客观结果可作为人民法院的衡量因素之一。
本案中,陆*主张涉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故人...(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