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常*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常*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4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东方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拖欠的工资17177.7元、经济补偿金12535.08元。事实和理由:1.即便上诉人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未再履行请假手续,被上诉人仍应支付相应工资,上诉人右手大拇指受到砸裂伤、骨折后仅休养三个月,被上诉人就安排其继续从事工作强度较大的浇钢工作,该安排不适当,被上诉人发函只是通知上诉人回原岗位工作,没有调整工作内容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不能转嫁其应给劳动者安排适当工作的义务、要求上诉人提供调岗申请等材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本文书还有3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