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20年3月2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王**、曹*生及上诉人之间的。
关系进行认定。被上诉人系昆明美豪丽致酒店装修工程的总承包方,王**、曹*生均系其内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将水电油漆工作在王**和曹*生之间进行分配系其进行公司内部的工作安排。在一...(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