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与上诉人常州诚加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加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撤销(2021)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认诚加利公司与周**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确认双方已被法定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诚加利公司支付周**双倍工资差额37884.35元;诚加利公司向周**支付加班费差额2788.94元;诚加利公司向周**支付赔偿金14754.43元;诚加利公司向周**支付失业金损失35295元;诚加利公司向周**支付被一审法院扣除的2020年11月份工资差额300元;诚加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涉案劳务合同应无效,涉案劳务合同中称周**不是诚加利公司员工,随时可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强制性,诚加利公司未与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诚加利公司违反了上述法*规定。2.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周**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均由诚加利公司保管,诚加利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3.关于失业金损失问题,诚加利公司在辞退周**后的法定义务未履行完毕,造成周**无法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该损失应由诚加利公司承担。4.关于赔偿金的问题,诚加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周**警告同事不要动手的行为并没有威胁的性质。诚加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诚加利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故应向周**支付赔偿金。5.关于被拖欠的工资问题,一审法院未对诚加利公司认可拖欠2020年11月份2934元工资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仅确认该月拖欠的工资为2634.40元,一审...(本文书还有7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