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中国供销集团(宁*)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哈尔滨勤*******(以下简称勤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供销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各方之间为供销关系的基础上,同时认定产品损失由供销公司承担30%货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货物交付后风险即发生转移,故相应风险均应由勤勉公司自行承担。勤勉公司在收货后对货款金额进行确认并收取了发票,且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就买卖合同关系而言,供销公司已经履行自身义务,勤勉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二、一审法院认定1500箱小龙虾给予6元折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原“6元差价”的方案供销公司与勤勉公司从未达成过合意,并且差价方案的减免主体并非供销公司,而是在鑫海公司与勤勉公司的后续交易中予以抵扣。本案中并未发生后续交易,6元差价不应当在供销公司已发生的货款中予以减免。同时货款金额已经勤勉公司确认,并收取了相应金额发票。勤勉公司主张货物销毁的损失并无证据证明。退一步说,即使认定1500箱小龙虾予以折扣且勤勉公司货物销毁存在损失的情况下,该部分6元差价已经考虑了疫情因素对于勤勉公司的影响,一审法院在计算供销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时,重复计算了该部分损失,再次计算供销公司另行承担30%责任,属于对同一损失的重复计算。
勤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供销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勤勉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销售协议》的约定,勤勉公司收到下游货款后才对供销公司产生付款义务除了销毁的价值45万元货物外,在大润发(下游)销售的货款至今没有收到供销公司在货款未汇入共管账户前开具销售发票,不符合《销售协议》的约定2.勤勉公司并不存在怠于解决问题的情形勤勉公司于202...(本文书还有8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