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曹*孙*家镇侯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曹*孙*家镇侯庄村民委员会偿还其拖欠上诉人袁**的流转土地补偿款55856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曹*孙*家镇侯庄村民委员会并非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2015年上诉人袁**流转本村(原二郎庙村委会)村民的承包地共计86.2亩。2017年4月,曹*孙*家镇二郎庙村民委员会与曹*孙*家镇侯庄村民委员会合并,合并后为曹*孙*家镇侯庄村民委员会。2018年秋,因德商高速公路两侧需要绿化用地,原二郎庙村委会要求上诉人袁**流转的土地转给村委...(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