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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教育行政管理>>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津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常**、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总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具备三甲医院疑难复杂危重患者的临床经验,不了解患者所患疾病的病理生理机制,对于家属即便配合治疗前提下的病人预后认识不足。专家并未取得医学会相关资质。患者在上诉人处住院期间,其家属曾多次签字拒绝相关检查和治疗,其拒绝检查和治疗的行为是患者死亡的最直接和主要原因,鉴定机构评定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明显依据不足。患者死亡地点并非在上诉人处,且在死亡之后并未做尸检,以至于对患者死亡原因无法作出客观评价。在患者死因不明之前提下,鉴定机构作出的认定并不客观。故天宏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且针对影响鉴定结论的诸多因素未考虑在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对其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亦不应作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赔偿的证据使用。二、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具有充分的事实与理由,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上诉人提出了上述鉴定机构缺少资质、鉴定结论缺乏依据等明确的事实与理由,且患者本身所患疾病系疑难复杂,患方又多次签字拒绝相关检查和治疗,鉴定机构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且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没有事实及证据依据,不足以采信。天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应当对本案重新进行鉴定。三、赔偿金数额认定错误。在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情形下,被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相关费用的依据不足。

    常**、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天宏司法鉴定中心是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选取的在高院司法鉴定名录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整个程序也是合法的。在鉴定作出后,上诉人在原审中也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以及提出了书面咨询,鉴定机构均进行了符合法定程序的客观的答复以及书面回...(本文书还有86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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