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蔡**、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蔡**、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周**共同返还夏*7万元。事实和理由:夏*与被告蔡**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底,蔡**称其开设在xx路**弄xx号的“ainistudio皮肤管理中心”美容店生意很好,因无瑕管理,欲转让给夏*。夏*于4月3日至5日支付给了蔡**共12万元意向金,并于4月1日到美容店学习。经过数日观察,夏*发现该店不适合经营,遂于4月6日告知蔡**无意受让,并从4月13日起不再去该店。蔡**于4月12日和15日共退还夏*5万元,尚有7万元至今拒绝返还。夏*在店期间,双方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经了解,该店由蔡**、周**合伙经营,并一直经营至今。蔡**、周**的行为损害...(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