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春芝与被告聊城东方双语小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初春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的公司和被告所签“购房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原告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聊城绿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绿家园公司)和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原告的公司将位于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路××号××栋楼房的3-**层卖给被告。绿家园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注销登记。在该协议签订前后,原告和其它原公司人员一直在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该协议第七条中约定的楼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对此也完全知悉、同意。但是时至当今,相关部门始终未予批准相关手续,致使标的楼房违反《土地管理法》(1999)第43条“任...(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