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佳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21407.3元及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利息为85121.35元;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以62140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截止2021年10月24日,被告尚拖欠货款总计为621407.3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货款621407.3元事实无异议,但对利息以及诉讼费承担有异议,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诉请...(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