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阳朔县文体局”与被告李**于2014年6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76250元及违约金27525.33元(违约金计算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其中:1、以1237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违约金为13886.4元;2、以12375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违约金为9134.4元;3、以12875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违约金为4504.53元)。三、判令二被告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每月43750元交纳租金至被告交还原告房屋之日止。四、判令二被告在合同解除判决生效七日内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第二项诉讼请求违约金为以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合伙关系。2014年6月4日,以阳朔县文体局为甲方,被告李**为乙方,以阳朔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监管方,三方就阳朔县文化饭店房屋出租事宜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位于阳朔县××街××号阳朔县文化饭店房屋租给乙方作经营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用途或将房屋...(本文书还有6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