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物流安全责任保险特别约定清单、物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单、狮桥项目12月份物流安全责任险投保清单、永安物流安全责任险投条款,拟证明投保人投保时拥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被告冯**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冯**没有向法庭举证。
被告华泰公司书面辩称:
1.桂dv桂dv××**二轮摩托车在答辩人处仅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杨**是搭乘冯**驾驶的桂dv桂dv××**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交强险合同的赔偿范围,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答辩人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泰公司没有向法庭举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到庭当事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对原告的举证,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
2、对被告永安公司的举证,原告及被告平...(本文书还有2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