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市恒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晖公司”)与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中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8647.37元及逾期利息(以28647.3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450.94元,总计31098.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指定地点供货。原告按被告要货计划陆续供应货物,但被告未能全面履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2020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一共要货108647.37元,仅向原告支付80000元的货款,尚欠28647.37元货款。但自对账无误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